这五户业主都住在顶楼,带阁楼。他们开出的小窗大多在一平方米以上。物业公司后来起诉称,这些业主开小窗没有经过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同意,物业公司多次找到业主进行协商,业主拒不同意恢复原状。业主称,阁楼设计不合理,需要开天窗,而且装修时已向物业公司交了装修保证金,事后物业人员检查合格后还返还了装修保证金,因此自己没有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。
法院认为,被告无权改变建筑外檐自行改建附属设施供个人使用。因此,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恢复诉争部位原状,应予支持。据此,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行拆除并封堵其在屋顶所开设的天窗,将该部位恢复原状。
声明:本网站发布的内容(图片、视频和文字)以原创、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,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,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。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,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。电话:139-6503-2197。
本站全力支持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实施的“极限化违禁词”的相关规定,且已竭力规避使用“违禁词”。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“违禁词”介绍的文字或图片,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,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。凡访客访问本网站,均表示认同此条款!反馈邮箱:690282274@qq.com。